市集條款(客戶適用)
1. 本條款的適用範圍
- 本條款適用於閣下(下稱「客戶」)透過 AIITO 專業服務市集(下稱「本市集」),委託第三方企業——製作公司、代理商或自由工作者(下稱「專業人士」)——進行製作、開發等服務的情形。
- 本條款訂立於閣下與 加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(商業登記號碼 60707143,下稱「我們」)之間,並補充服務條款。本條款未有訂明的事項,適用《服務條款》。兩者如有抵觸,就本市集的使用而言,以本條款為準。
- 由我們的日本聯屬公司 KATO TECH LLC(カトーテック合同会社)營運的市集,請參閱其日文服務條款。適用法律及管轄法院不同。
2. 定義
- 「本市集」:我們營運的平台功能,為客戶與專業人士牽線,並處理需求、報價、委聘、協作、交付、驗收、評價及付款。
- 「專業人士」:經我們或我們的日本聯屬公司審核及批准,在本市集提供服務的企業。
- 「需求」:客戶發佈的工作。
- 「報價」:專業人士就需求提出的金額、期間及條件。
- 「委聘合約」:客戶接納報價時,於客戶與專業人士之間成立的服務提供合約。我們並非該合約的一方(第3條)。
- 「服務費」:客戶就該需求向我們支付的總額。
- 「交付成果」:專業人士依委聘合約製作並提交的製作物、資料及文件等。
3. 我們的角色——中介
- 我們是中介。我們為客戶與專業人士牽線,並提供交易的場所、付款機制及紀錄。
- 客戶接納報價而成立的委聘合約,於客戶與專業人士之間成立,我們並非該合約的一方,亦不保證專業人士的服務或交付成果的內容、品質、合法性及交付時間。
- 客戶與專業人士之間的爭議,由雙方自行解決。惟我們可在合理範圍內從中協調,並可就我們處理的款項計算、暫扣或調整退款及服務費(第9條)。此舉不會使我們成為委聘合約的一方。
4. 專業人士的所在地及登記公司
- AIITO 由兩家公司營運:我們,以及我們的日本聯屬公司 KATO TECH LLC。專業人士只向其中一家登記。
- 客戶的需求,可能會收到向日本聯屬公司登記的專業人士的報價。 即使如此,我們對客戶的角色(中介)、服務費的收款方(我們)及退款的處理方(我們)均不變。專業人士的報酬,由其登記的公司支付。
- 專業人士可能位於香港以外。 服務的執行、與客戶的聯絡,以及交付成果的製作,可能在香港以外進行。
- 專業人士的資料(顯示名稱、自我介紹、往績、評價等)由專業人士自行登記。客戶應於委託及接納報價前先行查閱。
5. 由需求到委聘的流程
- 客戶發佈需求,經批准的專業人士提出報價。
- 客戶接納報價時,委聘合約即告成立,其後由客戶與專業人士直接協作。接納報價不可撤回(第9條的中途終止除外)。
- 客戶透過工作項目及訊息功能與專業人士協作,並接收交付成果。
- 客戶查核交付成果並予以驗收,亦可要求修改。
- 視為驗收:專業人士提交交付成果後 14日內,客戶既未驗收亦未要求修改的,該交付成果視為已驗收。
- 客戶的配合義務:客戶應適時提供服務執行所需的資料、資訊、確認及存取權限。因客戶配合延誤而導致的交付延遲,專業人士不承擔責任。
- 各階段的定義及流轉,以我們就本市集公佈的規格為準。
6. 費用及付款
- 客戶以我們指定的方式(透過付款服務商)向我們支付所接納報價的服務費。款項於接納報價時收取。
- 服務費包含專業人士的報酬及我們的平台費。平台費由專業人士的應收金額中扣除,不會在服務費之上另行向客戶收取。
- 香港並無銷售稅、增值稅或商品及服務稅。 畫面所示的服務費即為客戶應付的總額,不會另加稅項。
- 未登記有效付款方式者,無法接納報價。
- 退款及取消,依委聘合約及第9條處理。退款按付款時所用的付款方式及付款貨幣退回。
7. 貨幣及匯率
- 向客戶顯示的金額及向客戶收取的金額,一律以港元計算。
- 專業人士以其本身的貨幣報價。該貨幣如非港元,由我們換算為港元後顯示,並按該金額收取。
- 換算所用的匯率,於報價向客戶顯示的一刻確定,並記錄於該報價。 在客戶接納之前市況如有變動,收取的金額不會改變。
- 匯率取自外部市場資料,並加上我們訂定的差價。該差價是我們承擔報價至付款期間匯率風險的對價,與第6條2項的平台費屬不同性質。所適用的匯率會作為報價紀錄保存,並可應要求披露。
- 經換算的報價設有有效期(預設為7日)。逾期的報價不可接納,以免在市況變動後按過時匯率收費。
- 如無法取得匯率,我們不會顯示換算金額,該報價亦不會顯示。與其顯示無法說明依據的金額,我們寧可不顯示。
8. 機器翻譯
- 客戶所填寫的需求、訊息及其他文字,可能經機器翻譯為專業人士的語言後顯示。 專業人士所填寫的內容,亦同樣可能翻譯後向客戶顯示。
- 原文始終可供查閱,並以原文為準。 譯文僅供參考,我們不保證其準確性。
- 涉及意思判斷的部分(工作範圍、價格、交期、驗收、權利),應以原文判斷。如有不明之處,請向專業人士查詢。
- 為進行翻譯,該等文字會傳送至本公司《私隱政策》第3節所述的外部AI服務,並在香港以外處理。如客戶或專業人士與我們訂約,即使專業人士是向我們的日本關聯公司登記,該等文字亦只會傳送至該等服務。 根據我們使用該等服務的條款,輸入及輸出不會用於訓練AI模型。請勿在需求及訊息中填寫超出服務所需的個人資料(與《服務條款》第8條6項相同的原則)。
- 基於《服務條款》第8條8款所述的原因,機器翻譯可能於一段期間內無法使用。 在此期間,文字會以其撰寫時的語言顯示,並按第2項以原文為準。
9. 中途終止及結算
- 委聘合約成立後,客戶不得僅憑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取消需求。 如欲中止,請先與專業人士商議,再依第14條的途徑向我們提出。
- 收到前項提出後,我們會按雙方所述內容及服務的履行程度,合理決定退還客戶的金額及支付專業人士的服務費。雙方就履行程度未能達成一致時,亦同。
- 就依前項支付予專業人士的服務費,我們收取第6條2項的平台費。就退還客戶的部分,我們不收取平台費。
- 因可歸責於專業人士的事由而未能完成服務的,該需求不產生服務費;已收取的款項,由我們退還或作其他調整。
- 客戶如對決定有異議,可向我們提出,我們會誠實地重新檢視。
- 已完成驗收的需求,不適用本條。
- 付款服務商的手續費於退款後不會退回,由我們承擔,不會從退款金額中扣除。
10. 交付成果的權利及不符的修補
- 交付成果的權利歸屬及移轉,依委聘合約的約定。如無特別約定,交付成果的一切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,於(i)驗收完成(包括第5條5項的視為驗收)及(ii)服務費全額付清,兩者較遲者發生時,由專業人士移轉予客戶。 本市集的服務費於接納報價時支付,故通常即為驗收完成之時。該移轉的對價已包含於服務費之內,客戶無須另行付費。
- 精神權利:在《版權條例》(第528章)及其他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,專業人士就交付成果不對客戶及自客戶承接權利之人行使精神權利。
- 不移轉的部分:下列權利仍歸各自權利人所有:(a)專業人士原已持有的通用技術、專門知識及程式庫;(b)第三方享有權利的素材(字型、圖像、開源軟件等)。惟就(a),專業人士按客戶為交付成果的原定用途所需的範圍,授予客戶永久、非獨家的使用授權。(b)則依該等素材本身的授權條款使用。
- 文件的簽立:如需向第三方證明權利已移轉,專業人士應按客戶的合理要求,經由我們及時簽立所需文件。
- 驗收完成前,權利不移轉。 依第9條中止需求時,客戶已支付對價部分的交付成果可如何使用,由我們在同條2項的決定中一併訂明。
- 驗收後3個月內,客戶如向專業人士通知交付成果與委聘合約所訂內容不符,專業人士應自費修補。但因客戶的指示,或因客戶的環境或第三方服務變動所致者,不在此限。
- 作為作品實例展示:即使權利已依第1項移轉予客戶,專業人士仍可將交付成果作為自己的作品實例展示,惟僅限於客戶已公開的交付成果。客戶就此範圍授予專業人士非獨家的使用授權,並須符合下列各項。
- 客戶可隨時通知我們或專業人士停止展示,專業人士應即時停止,客戶無須說明理由。請電郵至 aiito@kato-tech.com.hk。
- 可展示的僅限已公開的部分,不得包含未公開的資料、數據、認證資料或未公布的計劃。
- 不得以令人以為客戶對其作出推薦或與其有聯繫的方式展示。
11. 客戶的禁止事項
客戶於使用本市集時,不得從事下列行為:
- 發佈虛假需求、無履行意思的需求,或妨礙我們或其他使用者業務的行為。
- 為規避我們的費用,誘導專業人士於本市集以外直接交易。
- 將因服務執行而自專業人士知悉的資訊,作目的以外的使用或披露。
- 對專業人士作出歧視性或侮辱性的言行,或提出違法內容的需求。
- 未經我們同意,轉售或再授權交付成果或本市集的功能。
12. 評價
- 客戶可於需求完成後對專業人士作出評價。評價會向其他使用者公開。
- 客戶在評價中所填寫的文字,可能經機器翻譯為我們支援的所有語言並公開。 原文始終可供查閱。
- 評價應限於實際交易的事實及客戶的坦誠意見,不得填寫虛假、誹謗或侵害第三方權利的內容。我們可將經合理判斷屬上述情形的評價隱藏。
13. 個人資料
- 客戶為需求、訊息或製作交付成果而向專業人士提供的資訊如包含個人資料,客戶聲明其有權提供該等資料,並已作出所需通知及取得所需同意。
- 專業人士可能位於香港以外,該等資訊可能因而移轉至香港以外。 客戶使用本市集,即同意在服務所需的範圍內進行該等移轉。
- 我們對個人資料的處理,依私隱政策辦理。
14. 投訴途徑
有關本市集交易的查詢或投訴,請電郵至 aiito@kato-tech.com.hk。
15. 爭議及責任
- 客戶與專業人士之間的爭議,由雙方自行解決;我們不以委聘合約一方的身分承擔責任。
- 我們就本市集的責任,依服務條款第15條(責任)的約定。該條第3項所述不得排除或限制的責任,本條款亦不予排除或限制。
16. 本條款的變更
我們可依《服務條款》第19條相同的程序變更本條款。變更適用於生效後成立的委聘合約,不適用於已成立的委聘合約及已提出的報價。
17. 適用法律及管轄
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管,有關本市集的爭議以香港法院為專屬管轄法院。但適用法律容許或要求於其他地方進行法律程序者,不在此限。
18. 語言
本條款以英文、繁體中文及日文公佈。各語言版本如有不一致,除適用法律另有規定外,以英文版本為準。
19. 聯絡方式
aiito@kato-tech.com.hk
制定日期:2026年9月1日 / 加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修訂日期:2026年10月14日(英文註冊名稱更正為「KA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., LIMITED」;修訂第8條第4項並新增第5項(機器翻譯);於2026年10月14日生效) / 加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