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專業服務提供者條款 — AIITO 專業服務市集

1. 本條款的訂立雙方

本條款規範閣下以專業服務提供者(下稱「專業人士」)身分參與 AIITO 專業服務市集(下稱「本市集」),適用於閣下向 加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(商業登記號碼 60707143,下稱「我們」)登記的情形。

AIITO 由兩家公司營運。 我們的日本聯屬公司 KATO TECH LLC(カトーテック合同会社)以其本身的日本條款,為向其登記的專業人士營運同一個市集。閣下只向其中一家登記,不會同時向兩家登記。 閣下向我們登記,故適用本條款。

支付款項予閣下的,是我們。 閣下可查看並報價的,是我們所服務的客戶的需求;款項由我們支付,費用亦由我們收取。由日本聯屬公司服務的客戶的需求,不會送至閣下。

閣下以業務身分而非消費者身分參與本市集。本條款未有訂明的事項,適用 AIITO《服務條款》及我們公佈的其他政策。

2. 定義

  1. 本市集:由我們營運,為客戶與專業人士牽線,並處理需求、報價、委聘、協作、交付、驗收、評價及付款的平台功能。
  2. 客戶:透過本市集提出工作需求的本服務使用者。
  3. 閣下/專業人士:經我們審核批准,透過本市集提供服務的業務經營者。
  4. 需求:客戶發佈的工作項目。
  5. 報價:閣下就某項需求提出的金額、時程及條件。
  6. 委聘:客戶接納閣下的報價時,於客戶與閣下之間成立的服務合約。我們並非該合約的訂約方(第 4 條)。
  7. 工作費用:客戶就該項工作支付的總額。
  8. 平台費:我們就提供本市集而收取、並自工作費用中扣除的金額,費率為工作費用的 30%(第 7 條)。
  9. 閣下的淨收入:工作費用扣除平台費後的餘額,即實際到達閣下的金額。
  10. 交付物:閣下依委聘製作並交付的成果。

3. 登記與審核

  1. 閣下按我們指定的方式提出申請,提供電郵地址、顯示名稱及密碼,並可選擇提供簡介及作品連結。
  2. 閣下亦須告知我們閣下居住或經營業務所在的國家或地區。 我們需要此資料,方能於支付服務商處為閣下正確開立收款帳戶;未提供則無法付款予閣下。
  3. 我們會向該電郵地址發出確認郵件。閣下點擊郵件內的連結後,申請始告成立並進入審核。
  4. 閣下的初始狀態為「待審核」。僅在我們批准後,閣下方可查看需求、提出報價及承接工作。我們不公開審核準則,並可不作說明而拒絕申請。
  5. 如我們拒絕申請,會刪除該申請的資料;審核曾經進行一事,我們會作為內部稽核紀錄保存。閣下可以同一電郵地址再次申請。
  6. 請保持登記資料準確及最新。不得虛報身分、誇大經歷或冒充他人。
  7. 請自行保管帳號及密碼,不得讓他人使用。
  8. 未經我們書面同意,不得轉讓、出借或移轉閣下的帳戶或於本市集的地位。

4. 我們的角色:只作牽線,不作履行

  1. 我們是中介者,提供客戶與專業人士相遇的場所,以及其上的付款與紀錄機制。
  2. 委聘的內容、品質與期限,是客戶與閣下之間的事。 我們並非訂約方,亦不保證工作會被履行、完成、切合用途或合法。
  3. 閣下與客戶之間的爭議,由雙方自行解決,我們沒有介入的義務。在合理範圍內我們可從中協調,並可就付款事宜計算、暫緩或調整款項與費用(第 11 條)。此等處理不會使我們成為委聘的訂約方。

5. 委聘的流程

  1. 客戶發佈需求,已獲批准的專業人士可查看並提出報價。
  2. 客戶接納報價時,委聘即告成立,閣下開始工作。
  3. 閣下透過任務及訊息功能與客戶協作,並提交交付物。
  4. 客戶驗收交付物即完成工作,或要求修改。其後雙方可互相評價。
  5. 視為驗收。 閣下提交交付物後 14 日內,客戶既未驗收亦未要求修改的,該交付物視為已驗收。
  6. 期限與配合義務。 請遵守雙方議定的時程。客戶須適時提供工作所需的資料、資訊、確認及存取權限;因客戶未予配合而延誤的,閣下不負責任。
  7. 各階段的定義及流轉,以我們就本市集公佈的規格為準。

6. 閣下的義務

  1. 依委聘以合理的謹慎及技術履行工作。
  2. 保證交付物不侵害任何人的版權、商標或其他權利,並符合適用法律。使用第三方素材(字型、圖像、開源元件等)時,須自行取得授權。
  3. 對因工作而得知的客戶資訊保密,並僅用於該項工作(第 18 條)。
  4. 遵守適用的反洗黑錢、反賄賂及制裁法規,包括《防止賄賂條例》(第 201 章)。不得參與犯罪組織或與之有任何關連。如有違反,我們可不經通知終止閣下的登記,並就其後果不負責任。

7. 平台費

  1. 委聘完成時,我們收取工作費用的 30% 作為平台費,餘額為閣下的淨收入。
  2. 委聘完成時,我們會記錄並列明工作費用、平台費及閣下的淨收入。
  3. 我們可變更費率。變更僅適用於生效後提出的報價,不適用於已提出的報價或進行中的工作。
  4. 香港不徵收銷售稅、增值稅或商品及服務稅,平台費不會加收此等稅項。閣下收入的稅務,見第 19 條。

8. 貨幣與匯率

  1. 閣下以我們提供的貨幣報價。客戶的貨幣如有不同,客戶所見為換算成其貨幣後的金額。
  2. 匯率在閣下的報價向客戶顯示的一刻鎖定,並記錄於該份報價之上。 客戶接納之前市場波動的,匯率不再變動。
  3. 匯率取自外部市場來源,我們在其上加上價差。該價差是我們就承擔報價至付款期間的匯率風險而收取的,與平台費分開計算。
  4. 閣下收到的,是閣下報價的金額,以閣下報價的貨幣支付。 報價至付款期間的匯率變動,不影響到達閣下的金額。
  5. 如我們無法取得匯率,則不顯示換算金額,該份報價亦不會向該客戶顯示。與其顯示一個我們無法負責的數字,不如不顯示。

9. 機器翻譯

  1. 客戶撰寫的需求、訊息及其他文字,可能經機器翻譯成閣下的語言後向閣下顯示;閣下所寫的內容,亦可能以同樣方式向客戶顯示。
  2. 原文始終可供查閱,並以原文為準。 譯文僅為方便閱讀,我們不保證其準確。
  3. 涉及意思判斷之處——工作範圍、價格、期限、驗收、權利——請以原文為準,如有不清楚之處請向客戶查詢。
  4. 為進行翻譯,文字會傳送至本公司《私隱政策》第3節所述的外部AI服務(Microsoft 的 Azure OpenAI Service,以及作為後備的阿里雲 Model Studio),並在香港以外處理。根據我們使用該等服務的條款,輸入及輸出不會用於訓練AI模型。請勿在報價及訊息中填寫超出工作所需的個人資料。
  5. 機器翻譯可能於一段期間內無法使用——例如供應商不向香港提供或停止向香港提供其服務,或我們更換供應商期間。在此期間,文字會以其撰寫時的語言顯示,並按第2項以原文為準。

10. 款項的支付

  1. 我們依第 7 條所作的紀錄,按我們公佈的方式及時程支付閣下的淨收入。
  2. 閣下須於我們指定的支付服務商處完成開戶程序,並提供有效的收款帳戶,方可收款。保持該帳戶正確及最新,是閣下的責任。
  3. 閣下的收款帳戶開設於我們的支付平台,因為支付款項予閣下的是我們。開戶程序只需完成一次。
  4. 客戶的付款如遭撤銷、退款或退單,我們可就相關委聘暫緩、調整或追回款項。
  5. 支付服務商本身的條款、身分核實及可否付款的判斷,依該服務商規定,非我們所能控制。

11. 中止委聘與清算

  1. 委聘成立後如需中止,閣下與客戶應先行商議,並按我們指定的方式通知我們。我們不會僅憑客戶一方的表示而處理。
  2. 我們其後會參考雙方的陳述及工作的履行程度,合理決定客戶可取回的金額及應支付予閣下的金額。雙方就履行程度未能達成一致的,亦同。
  3. 閣下就已履行的部分獲得支付,我們僅就該部分依第 7 條收取費用;退還予客戶的部分,我們不收取費用。
  4. 因可歸責於閣下的事由而未能完成工作的,不產生工作費用,我們會就客戶已付款項作出調整或退還。
  5. 閣下如認為我們的決定有誤,請告知我們,我們會認真重新檢視。
  6. 交付物已驗收的委聘,不適用本條。

12. 瑕疵的修補

  1. 客戶於驗收後 3 個月內通知交付物與委聘所訂不符的,閣下須自費修補。因客戶自身指示,或因客戶環境或第三方服務變更而產生的問題,不在此限。
  2. 委聘就此另有約定的,從其約定。

13. 成果的權利

  1. 交付物的權利依委聘的約定歸屬。委聘未有約定的,交付物的一切版權及其他知識產權,於(i)驗收完成(包括第5條5項的視為驗收)及(ii)全額付款,兩者較遲者發生時移轉予客戶。本市集的工作費用於客戶接納報價時支付,故通常即為驗收完成之時。
  2. 在《版權條例》(第 528 章)及其他適用法律容許的範圍內,閣下就交付物放棄行使精神權利,不對客戶及自客戶承接權利之人行使。
  3. 上述權利移轉的對價已包含於工作費用之內,閣下不得另行收費。
  4. 閣下原已持有的通用技術、專門知識及程式庫,以及第三方享有權利的素材(如開源元件),不受前述各項影響,其權利仍歸各自權利人所有,客戶依該等素材的授權條款使用。惟就閣下原已持有的通用技術、專門知識及程式庫,閣下按客戶為交付物的原定用途所需的範圍,授予客戶永久、非獨家的使用授權。(若無此項授權,客戶將無法合法使用所交付的成果。)
  5. 文件的簽立:如需向第三方證明權利已移轉,閣下應按客戶的合理要求,經由我們及時簽立所需文件。本項義務於本條款終止後仍然有效(第21條)。
  6. 作為作品實例展示:即使權利已依前述各項移轉予客戶,閣下仍可將交付物作為自己的作品實例展示,惟僅限於客戶已公開的交付物(由客戶授予的非獨家授權,見客戶條款第10條7項),並須符合下列各項。
    1. 客戶通知我們或閣下停止展示的,閣下應即時停止。 客戶無須說明理由。
    2. 可展示的僅限已公開的部分,不得包含未公開的資料、數據、認證資料或未公布的計劃。
    3. 不得以令人以為客戶對閣下作出推薦或與閣下有聯繫的方式展示。
    4. 本項為第18條(保密)的例外。 超出本項範圍的展示,即屬違反第18條。

14. 禁止事項

除第 6 條外,閣下不得:

  1. 繞過我們。 不得為規避我們的費用,將透過本市集認識的客戶帶離平台進行交易,亦不得慫恿客戶如此做。本項於閣下登記期間,以及與該客戶透過本市集的最後一宗委聘之後 12 個月內適用。
  2. 如有違反,閣下須向我們支付相當於我們就該項工作本應收取之平台費的款項。我們的費用,就是我們為閣下引介該客戶所得的全部回報,故該款項是我們損失的真實估算,並非罰款。
  3. 不得虛報報價、實績或評價,不得操控評分,不得自行撰寫關於自己的評價。
  4. 不得將客戶資訊用於工作以外的用途,不得發送滋擾訊息,不得侵害我們或他人的權利。
  5. 不得作出 AIITO《服務條款》所禁止的行為。
  6. 不得作出其他經我們合理認定為不當的行為。

15. 評價

  1. 就已完成的工作,閣下與客戶可以星級及留言互相評價。
  2. 評價可能於本市集公開顯示。不得操控評價、作報復性評價或作虛假評價。
  3. 明顯不當的評價,我們可將其隱藏。

16. 帳戶的暫停與終止

  1. 閣下違反本條款,或我們合理認為閣下即將違反的,我們可不經事前通知,停止進行中的工作、暫停帳戶或終止登記。
  2. 上述措施影響進行中的委聘的,依第 11 條處理。
  3. 閣下可按我們指定的方式終止登記;進行中的委聘所生的義務仍然存續。

17. 責任

  1. 我們不保證任何委聘會成立、會被履行,或會產生特定成果。
  2. 本條款的任何內容,均不排除或限制我們就因我們疏忽而導致的死亡或人身傷害、就欺詐或欺詐性失實陳述,以及就法律上不容排除或限制的其他事項所負的責任。
  3. 在不抵觸第 2 款的前提下,我們就某宗委聘對閣下所負的責任,以我們就該宗委聘實際收取的平台費為上限,且僅限於直接損失。我們不就利潤損失、業務損失、機會損失或間接損失負責。
  4. 我們有故意不當行為或重大疏忽的,不適用第 3 款。
  5. 本條不限制閣下依委聘對客戶所負的責任,包括第 12 條所定者。
  6. 基於業務或技術上的理由,我們可變更、中斷或終止本市集的全部或部分。重大變更我們會通知或公佈。

18. 保密與個人資料

  1. 對閣下透過本市集得知的客戶資訊予以保密,並僅用於該項工作(第13條6項容許展示的範圍除外)。
  2. 閣下處理客戶或客戶的使用者的個人資料時,以客戶的資料處理者身分為之。須遵守《個人資料(私隱)條例》(第 486 章)及其他適用於閣下的資料保障法律,妥善保護資料,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,未經我們或客戶事先同意不得轉分包,資料一旦遺失或外洩(或可能已遺失或外洩),須立即通知我們及客戶。
  3. 不得超出工作所需的範圍收集或使用客戶的個人資料。
  4. 閣下的保密義務於登記終止後 3 年內繼續有效。

19. 稅務

  1. 香港不徵收銷售稅、增值稅或商品及服務稅,我們向閣下收取或支付的款項均不加收此等稅項。
  2. 閣下透過本市集所得收入的稅務——閣下居住或經營業務所在地的利得稅、所得稅或同等稅項——以及相關申報及紀錄,由閣下自行負責。
  3. 閣下如身處香港以外,須自行遵守所在司法管轄區的規定。法律要求我們就支付予閣下的款項預扣稅款的,我們會予以預扣,並向閣下提供預扣紀錄。
  4. 我們不提供稅務意見。

20. 權利義務的轉讓

  1. 未經我們書面同意,閣下不得轉讓或移轉本條款下的權利或義務。
  2. 我們可於轉讓全部或部分業務時,一併移轉本條款下的權利及義務,惟承讓人須同意受本條款約束。

21. 條款的存續

第 7 條(就已發生的費用)、第 10 條、第 12 條、第 13 條、第 14 條第 1 及第 2 款、第 17 條、第 18 條、第 19 條、第 23 條及第 25 條,於登記終止後,在其性質所需的範圍內繼續有效。

22. 可分割性與完整合意

  1. 本條款任何部分被認定為無效或不可執行的,其餘部分仍然有效,該部分並按最接近其原意的有效內容解釋。
  2. 本條款連同我們公佈的市集規格及各項政策,構成雙方就本市集的全部合意。

23. 條款的變更

在符合本合約目的、且屬必要及合理的範圍內,我們可變更本條款。我們會事先公佈修訂後的條款及其生效日期。變更對閣下有重大不利影響的,我們亦會於生效前至少 30 日以電郵通知閣下登記的地址,閣下可於生效前終止登記。 變更生效後閣下繼續使用本市集的,視為接受修訂後的條款。

24. 通知方式

我們以電郵發送至閣下登記的地址、於專業人士畫面顯示,或於網站公佈的方式作出通知。電郵通知於發送至閣下登記的地址且未被退回時,視為已送達。請保持登記的電郵地址為最新。

25. 管轄法律與司法管轄權

本條款受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管轄。與本條款或本市集有關的爭議,由香港法院專屬管轄,惟適用法律容許或要求於其他地方提起法律程序者,不在此限。

26. 語言

本條款以英文、繁體中文及日文公佈。各版本如有歧異,以英文版為準,惟適用法律另有要求者除外。

27. 查詢

aiito@kato-tech.com.hk


制定日期:2026年9月1日 / 加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
修訂日期:2026年10月14日(英文註冊名稱更正為「KATO INFORMATION TECHNOLOGY CO., LIMITED」;新增第9條第4項及第5項(機器翻譯);於2026年10月14日生效) / 加藤資訊科技有限公司

カトーテック合同会社(日本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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